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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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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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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法定继承?想继承遗产没有遗嘱怎么办?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5日 来源: 西安婚姻继承专家律师 浏览:366
[导读]:  王丽律师,西安婚姻继承专家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王丽,西安婚姻继承专家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怎么理解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1、什么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方式。


  2、法定继承的法律特征是怎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有以下特征: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因而,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定限制。


  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从这点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


  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


  3、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继承法》第10条根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扶养关系,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想继承遗产没有遗嘱怎么办?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那么什么是法定继承人呢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财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


  2、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与第三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以及遗嘱没有处分的遗产。


  6、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8、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先继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9、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0、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1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2、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1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15、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16、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17、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18、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19、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0、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1、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2、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3、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5、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6、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7、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8、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9、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30、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1、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3、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34、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35、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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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西安婚姻继承专家律师
  • 作者:王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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