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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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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公证的注意事项 将婚前存款交给对方是否属于保管行为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来源: 西安婚姻继承专家律师 浏览:366
[导读]:  王丽律师,西安婚姻继承专家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

 王丽,西安婚姻继承专家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财产公证的注意事项

  注意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有的当事人在婚前单方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他们认为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有伤感情。对这种公证申请,应不予受理。同时公证员要给当事人做耐心的讲解,告知其办理婚前财产的目的、意义,鼓励当事人要打破传统的婚姻观念;告知其办理公证,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亲自办理;告知其将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时间放在临结婚前或结婚后。


  为您介绍的关于; 财产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注意什么吗;的内容,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财产公证的含义、财产公证的流程以及注意事项。财产公证是对夫妻双方财产所做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明。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欢迎上咨询专业律师。





将婚前存款交给对方是否属于保管行为

  原告主张该行为系保管行为,但未举证证明。法官应通过生活常识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李二人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某将婚前存款交给李某系其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自愿处分,王某在实施该行为时未明确限制李某的处分权利。二人系夫妻关系,王某可以预见到李某可能对上述存款进行处分却仍交予她,很难被理解为仅要求李某对其婚前财产进行保管,故王某关于保管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既然王、李二人有李某管钱的安排,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会产生财物消耗,则将王某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李某的行为视为王某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观点最合乎常理。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婚前存款应该如何证明以及婚前存款需要公证吗。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将婚前存款交给对方是否属于保管行为的问题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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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西安婚姻继承专家律师
  • 作者:王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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