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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西安婚姻继承专家律师照片展示

王丽律师
  • 所属律所: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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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利与弊是什么 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规定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30日 来源: 西安婚姻继承专家律师 浏览:366
[导读]:   王丽律师,西安婚姻继承专家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

  王丽,西安婚姻继承专家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涉外婚姻的利与弊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发展,日本国际婚姻也发生很大变化。有过去的“欧美日本组合”“日菲组合”转变为大量的“日中组合”。从1993年的拿“日本人配偶永居”绿卡签证中国人不足三万人,到了去年已经大大超过了十万大军。中日婚姻压倒多数的是“中国妻子日本丈夫”的组合,2008年结婚组数字是12218对,远远超过“中国丈夫日本妻子”的组合1005对。

在日本的国际婚姻浪潮持续下,离婚比率也逐年增加,2005年至2007年,国际家庭的离婚件数分别为15689对,17102对,18220对,去年达18774对,有一半的国际婚姻结局为离婚。而日中国际结婚的离婚数字最为明显,去年离婚达5946件,占当年的日中国结婚数的44.96%。

在日中跨国婚姻中,有一多半是通过婚姻服务机构的介绍结成的夫妻。如其说是婚介机构,不如说是“倒爷红娘”居多。现在有一大批在日残留孤儿的后代和华人,以高价收取婚介费的形式,将国内的女性介绍给日本结婚。据说,见面费就要几十万日元,等办成大约中介的“黑心中介”能赚三百万以上的成功介绍费。

日方大多是偏远地区的日本农民和渔民,由于日本人口急剧减少,并且女孩大了,都到大城市去念书了,没人愿意嫁回乡村。无奈,留在乡下的日本男子过了40岁,依旧是光棍一条,只好依赖国际婚介来解决成家大事。

而婚介介绍来的又大多是中国农村的女性,她们大多是些普通人,在乡下根本没有什么接触外国人的机会,也没有学过外语,他们大部分目的很单纯,那就是找个丈夫,生个孩子成一个家。

可也有一些女孩是抱着美好的幻想和甜梦而来:嫁一个有钱有车有房的日本老公,成为富-婆。独特的一户建式小楼,高级的丰-田轿车,雍容绚丽的服装,奢侈华丽的夜生活……在她们心中,这就是理想的人生,美满幸福的代言。也有一些是在国内遭受了婚姻失败或生机上的落魄,而无奈背井离乡远嫁东瀛的。或许他们早已没有女孩的憧憬和想象,现实已经给了她们过多凄苦和辛酸,来日本就是利用结婚、打工、赚钱然后打道回府,买车买房,改换人生。

凭着几面中介媒人的牵头相亲,听信这中间人的天花乱坠的美谈,就把自己的幸福和未来仓促为盲目的交代了出去。只有物质欲望,没有感情可言;只有渴求金钱,没有求婚美满。到了日本一看,梦破灭了,现实是一贫如洗,媒娘中介不见了,之上下无法沟通的日本丈夫,绝望没用,懊悔晚了,只能守在深山里的家,痛不欲生地度日如年。

其实跨国婚姻最大的障碍一是语言,二是生活习惯,三是夫妻关系。有许多离婚的中国女士谈到,日本丈夫傲慢无礼,自私吝啬,强大的男子主义,最受不了的还是性生活。迫使这些中国新娘变得无爱无性,只为生存赚钱,获取居留权糊里糊涂的生活。尽管起初的生活很难耐,等慢慢生活习惯了,语言无障碍了,女方也开始向往大都市的生活,以出去打打工为由,出逃的有之,以各种理由离婚的也有之。

一位来自黑龙江的离婚的赵女士跟笔者讲,原想到了资本主义的发达国家会比国内生活好,没有任何吃苦的准备,结果一到日本,跟想象的完全不一样,加上日本丈夫的“文化暴力”和“性暴力”,便产生失落感,只好选择离婚来解救自己。

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规定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解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婚姻法的冲突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主要也有以下几条:

1、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的法律。

2、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涉外结婚以结婚行为地法为准据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结婚行为地国家的法律。因此,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3、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4、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该项原则又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根据该原则,婚姻当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仍应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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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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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西安婚姻继承专家律师
  • 作者:王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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