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9215686

王丽-西安婚姻继承专家律师照片展示

王丽律师
  • 所属律所: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6101201411767554

  • 联系电话:

    15109215686

  • 联系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信义巷11号

快捷留言
15109215686
  • 财产公证的注意事项 将婚前存款交给对方是否属于保管行为

    王丽,西安婚姻继承专家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财产公证的注意事项注意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有的当事人在婚前单方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他们认为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有伤感情。对这种公证申请,应不予受理。同时公证员要给当事人做耐心的讲解,告知其办理婚前财产的目的、意义,鼓励当事人要打破传统的婚姻观念;告知其办理公证,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亲自办理;告知其将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时间放在临结婚前或结婚后。为您介绍的关于; 财产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注意什么吗;的内容,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财产公证的含义、财产公证的流程以及注意事项。财产公证是对夫妻双方财产所做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明。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欢迎上咨询专业律师。将婚前存款交给对方是否属于保管行为原告主张该行为系保管行为,但未举证证明。法官应通过生活常识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李二人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某将婚前存款交给李某系其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自愿处分,王某在实施该行为时未明确限制李某的处分权利。二人系夫妻关系,王某可以预见到李某可能对上述存款进行处分却仍交予她,很难被理解为仅要求李某对其婚前财产进行保管,故王某关于保管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既然王、李二人有李某管钱的安排,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会产生财物消耗,则将王某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李某的行为视为王某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观点最合乎常理。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婚前存款应该如何证明以及婚前存款需要公证吗。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将婚前存款交给对方是否属于保管行为的问题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2024-01-29

    股权继承是否可以弃权呢 共有产权房能否继承

    王丽,西安婚姻继承专家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股权继承是否可以弃权呢  在实际生活中,股权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那么,股权继承是否可以弃权呢什么情况算放弃继承权接下来就是由带来股权继承是否可以弃权呢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一、股权继承是否可以弃权呢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化,很多地方需要完善。尤其是关于继承的放弃的规定,实践中不易操作。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对此条的理解,观点不一。第一、如何理解;继承人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以理解为,继承的发生是以被继承人死亡到公证机关输放弃继承的公证文书;亲自书写的弃权声明书;写给其他继承人的有明确的放弃继承意见表示的信件,等等。2、口头方式。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时向其他继承人口述放弃继承的意见。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三、放弃继承还能反悔吗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继承前放弃继承,如继承已结束则不能再反悔。如继承尚未开始,则可以改变主意。具体可以直接通过诉讼解决。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在遗产分割前可以反悔,但要有适当的理由。整理的关于;股权继承是否可以弃权呢;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共有产权房能否继承在我国的产权类型中,产权并不仅仅只是个人所有的,也存在共有产权这一产权类型的,因此共有产权的人对于相关产权是有份额的,可以就自己的产权份额来对其进行处分行为,那么今天就跟一起来看看共有产权房能否继承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一、共有产权房能否继承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是共有的,被继承人的孩子是可以继承其共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部分的房屋产权。二、如何理解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是购房者在无力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情况下,仅购买部分产权,与政府共同拥有住房产权的住房供应形式。若日后购房者的支付能力提高了,可按照市场或评估价格购买政府产权部分而获得全部产权,购房者也可以将自己拥有的产权部分出售给政府或其他购房者。共有产权住房的用地出让、开发、定价和销售均坚持市场化的原则,可以看作是政府支持下的商品住房,而非保障性住房。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共有产权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并列,而没有被放在;完善住房保障机制;的相关内容表述中。共有产权住房最大的特征就在于,即使不具备住房支付能力,市民也可以成为财产所有者。三、共有产权房可以买吗共有产权房是可以买卖的,但是需要取得共有产权人的同意,并且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共有产权房产也是能够继承的,只是要先计算出其被继承人的产权份额是多少,才能够进行相关的继承行为,好了以上就是共有产权房能否继承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2024-01-14
  • 涉外婚姻的利与弊是什么 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规定

    王丽,西安婚姻继承专家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外婚姻的利与弊是什么随着社会的发展,日本国际婚姻也发生很大变化。有过去的“欧美日本组合”“日菲组合”转变为大量的“日中组合”。从1993年的拿“日本人配偶永居”绿卡签证中国人不足三万人,到了去年已经大大超过了十万大军。中日婚姻压倒多数的是“中国妻子日本丈夫”的组合,2008年结婚组数字是12218对,远远超过“中国丈夫日本妻子”的组合1005对。 在日本的国际婚姻浪潮持续下,离婚比率也逐年增加,2005年至2007年,国际家庭的离婚件数分别为15689对,17102对,18220对,去年达18774对,有一半的国际婚姻结局为离婚。而日中国际结婚的离婚数字最为明显,去年离婚达5946件,占当年的日中国结婚数的44.96%。在日中跨国婚姻中,有一多半是通过婚姻服务机构的介绍结成的夫妻。如其说是婚介机构,不如说是“倒爷红娘”居多。现在有一大批在日残留孤儿的后代和华人,以高价收取婚介费的形式,将国内的女性介绍给日本结婚。据说,见面费就要几十万日元,等办成大约中介的“黑心中介”能赚三百万以上的成功介绍费。 日方大多是偏远地区的日本农民和渔民,由于日本人口急剧减少,并且女孩大了,都到大城市去念书了,没人愿意嫁回乡村。无奈,留在乡下的日本男子过了40岁,依旧是光棍一条,只好依赖国际婚介来解决成家大事。 而婚介介绍来的又大多是中国农村的女性,她们大多是些普通人,在乡下根本没有什么接触外国人的机会,也没有学过外语,他们大部分目的很单纯,那就是找个丈夫,生个孩子成一个家。 可也有一些女孩是抱着美好的幻想和甜梦而来:嫁一个有钱有车有房的日本老公,成为富-婆。独特的一户建式小楼,高级的丰-田轿车,雍容绚丽的服装,奢侈华丽的夜生活……在她们心中,这就是理想的人生,美满幸福的代言。也有一些是在国内遭受了婚姻失败或生机上的落魄,而无奈背井离乡远嫁东瀛的。或许他们早已没有女孩的憧憬和想象,现实已经给了她们过多凄苦和辛酸,来日本就是利用结婚、打工、赚钱然后打道回府,买车买房,改换人生。 凭着几面中介媒人的牵头相亲,听信这中间人的天花乱坠的美谈,就把自己的幸福和未来仓促为盲目的交代了出去。只有物质欲望,没有感情可言;只有渴求金钱,没有求婚美满。到了日本一看,梦破灭了,现实是一贫如洗,媒娘中介不见了,之上下无法沟通的日本丈夫,绝望没用,懊悔晚了,只能守在深山里的家,痛不欲生地度日如年。 其实跨国婚姻最大的障碍一是语言,二是生活习惯,三是夫妻关系。有许多离婚的中国女士谈到,日本丈夫傲慢无礼,自私吝啬,强大的男子主义,最受不了的还是性生活。迫使这些中国新娘变得无爱无性,只为生存赚钱,获取居留权糊里糊涂的生活。尽管起初的生活很难耐,等慢慢生活习惯了,语言无障碍了,女方也开始向往大都市的生活,以出去打打工为由,出逃的有之,以各种理由离婚的也有之。 一位来自黑龙江的离婚的赵女士跟笔者讲,原想到了资本主义的发达国家会比国内生活好,没有任何吃苦的准备,结果一到日本,跟想象的完全不一样,加上日本丈夫的“文化暴力”和“性暴力”,便产生失落感,只好选择离婚来解救自己。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规定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解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婚姻法的冲突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主要也有以下几条: 1、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的法律。2、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涉外结婚以结婚行为地法为准据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结婚行为地国家的法律。因此,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3、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4、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该项原则又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根据该原则,婚姻当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仍应适用中国法律。 如果你想要请律师帮助你解决涉外离婚纠纷,又想要直接了解价格,建议你可以点击在线咨询系统直接询问律师。温馨提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婚姻家庭律师# 2023-12-30

    怎么理解法定继承?想继承遗产没有遗嘱怎么办?

    王丽,西安婚姻继承专家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怎么理解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1、什么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方式。2、法定继承的法律特征是怎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有以下特征: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因而,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定限制。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从这点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3、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继承法》第10条根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扶养关系,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想继承遗产没有遗嘱怎么办?《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那么什么是法定继承人呢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财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2、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与第三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以及遗嘱没有处分的遗产。6、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7、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8、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先继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9、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10、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1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12、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1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1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15、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16、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17、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18、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19、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20、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21、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2、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23、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25、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26、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27、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28、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29、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30、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31、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33、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34、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35、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023-12-15
1 共1页 到第

全国服务热线

15109215686
王丽律师微信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